吉林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年3月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起诉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洮南市安定镇**村**屯。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于年12月2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3日由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为了抢劫财物,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随身携带后,联系吉G3Txxx号出租车司机王某甲,谎称打其车去洮南市安定镇**村收购粮食。17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安定镇友谊村彭家屯东北约一公里大坝北侧土路时,坐在后排座的彭某某用胳膊从王某甲身后勒住其头颈部,威胁其交出财物,又跨至副驾驶处逼迫王某甲停车。二人下车后,彭某某连续击打王某甲头部数拳后强迫王某甲返回车内,在车内王某甲被迫将手拎包交给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将包内人民币余元现金据为己有。
被告人彭某某取得财物后,又用拳头击打王某甲头部,逼迫王某甲下车,王某甲下车后进行呼救。彭某某因惧怕被他人发现,便下车追上王某甲将其拽倒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王某甲起身后,彭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向王某甲上身及头颈部连扎数刀,致王某甲倒地死亡。随后,彭某某返回出租车内驾车冲撞王某甲后驾车逃跑。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因被锐器作用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死亡;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后,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