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葛海,男,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东风乡友谊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受贿罪,年9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年9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海犯受贿罪,于年11月01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查明
年12月,谢某甲因土地安置补偿纠纷将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诉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区法院,年6月16日该院作出()吉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谢某甲占地安置费1,,.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元,原告承担6,元,被告承担14,.00元。
年11月16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吉08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元,由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负担。
葛海均以各种理由干扰法院执行工作。年1月18日,谢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年2月4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6月初,葛海向谢某甲索要好处费26万元,并找朋友王某甲帮助谢某甲领取安置补偿费,6月8日,谢某甲与不相识的王某甲签订授权委托书,同时允诺事成之后向葛海支付26万元好处费。
7月25日,葛海同意区法院执行谢某甲安置补偿费。8月3日,区法院扣划执行款.1,万元(含延迟履行金3.7,万元,案件执行费1.万元和案件受理费1.4,万元)。
8月9日区法院转到王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卡55万元(王某甲卡号62XX76),当日王某甲按照葛海要求,转到葛海建行卡30.万元(葛海建行卡号62XX74),该款项为葛海向谢某甲索要的好处费26万元,延迟履行金3.7万元,案件受理费1.4万元,扣除给王某甲好处费5,元。
8月14日,区法院将余款61.1万元转到王某甲银行卡中,当日王某甲到建行新华路支行转给谢某甲安置补偿费69.6万元(谢某甲建行卡号62XX06)。
谢某甲对葛海索要26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心存不满,并于年11月2日将葛海举报到区纪委,在此过程中谢某甲也多次找葛海要求其退还26万元好处费。
年11月15日,葛海因惧怕组织调查,故通过建行卡转款26万元给王某甲,当日王某甲将26万元转款给谢某甲爱人刘某甲的建行卡中(刘某甲卡号62XX99)。
年7月,谢某甲得知还有延迟履行金3.7万元被葛海私自留用,又打电话要求葛海归还。7月6日,葛海转给王某甲3.7万元,王某甲取出现金给谢某甲3.7万元。
二、葛海向张某甲松索要好处费10万元问题。
年5月,洮北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居民张某甲松承包友谊村三角线内废弃地3,平方米,该地于年被白城新城区征用。
该地征用后,张某甲松多次向时任友谊村党支部书记葛海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均遭到葛海拒绝。
年5月,葛海以借为名向张某甲松索要好处费,张某甲松为顺利得到征地补偿款,送给葛海10万元。
年12月,张某甲松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友谊村支付其征地补偿款,葛海利用职务便利,应诉时对张某甲松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年1月26日区法院作出友谊村给付张某甲松万元征地补偿款的民事判决,据此张某甲松申请了强制执行。
年3月,张某甲松顺利获得征地补偿款.13万元。事后张某甲松多次向葛海索要送给他的好处费,葛海于年4月退还张某甲松4万元,5月退还张某甲松6万元并让张某甲松打了10万元收条。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认为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赃款合计人民币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该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葛海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葛海案发前主动返还涉案赃款,属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葛海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