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人口患病就医可享受的“就医”是指:1医院住院自费比例不超过10%;2是指办理慢病的患者在医院门诊买药自费比例不超过20%;0是指住院零押金。
二、贫困人口可享受“服务”是指:第一个1是指就医时可享受一站式服务;第二个1是指一户拥有一个家庭医生团队;第三个1是指享受一人一策服务。
三、“五提高”。
——提高糖尿病等32种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对患有32种常见慢性病的贫困参合患者,在区域内区级、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65%,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元。
——提高病*性肝炎等42种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对患有42种特殊疾病的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内区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低比例起付段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5%、65%、60%。其中属重大疾病病种的,在区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是85%、70%、70%;儿童“两病”、妇女“两癌”在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按75%比例报销。
——提高新农合普通疾病住院患者报销比例。贫困参合患者在乡级、区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报销比例分别可达到95%、85%、65%、60%。
——提高儿童白血病等42种重大疾病报销比例。对患有42种重大疾病的贫困参合患者,在乡级、区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报销比例分别是95%、85%、70%、70%。其中,儿童“两病”、妇女“两癌”在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按75%比例报销。
——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新农合每段的报销比例再各增加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可达到60%-90%,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四、“四减免”。
医院对肝癌、肺癌等需手术治疗的28种重大疾病,目录内医药费用全免;医院针对28种重大疾病外的住院贫困参合患者,给予目录内医药费用再减免5%;医院免费为贫困参合患者开展心脏支架、搭桥等手术。医院20种疾病医疗救治减免,救治对象*策内医疗费用经各种*策性报销后,剩余部分应由个人支付的医院减免40%,余60%由贫困肿瘤患者慈善救助基金承担。
五、“一降低”。
进一步降低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元。
六、“一增加”。
增加3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
七、“二提高”。
“二提高”是指“村级门诊报销比例由农合报销比例的50%提高到80%、乡级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农合报销比例60%提高到90%;村级门诊报销封顶线由农合的50元提高到80元、乡级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由农合的元提高到元”。
八、大病兜底保障。
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
贫困人口32种慢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
贫困人口住院及32种慢性病门诊达到新农合和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超出的费用由*府分别兜底至90%和80%;
贫困人口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
贫困人口42种特殊疾病医院,报销比例由门诊报销85%提高到90%。
九、“一事一议”。
贫困患者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兜底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10%后仍无力承担费用的特殊贫困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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