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人人有责。疫情防控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如何
利用法律武器来抗击疫情?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这部关于传染病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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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根据该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传染病有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有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丙类传染病有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采取更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时,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国家管理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此外,疫情期间拒绝歧视也是非常重要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
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权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公民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具体情况严重程度,轻者可进行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