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环评制度、违法贮存固体废物、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企业开具了一份行*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行*处罚,同时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向社会予以公示。
根据行*处罚决定书描述,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危废:机油格、吸附棉、漆渣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
编辑:石页
审校: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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