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退役*人事务局
行*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退役*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正确处理行*诉讼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市局*策法规科是市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应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诉讼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级退役*人事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行*应诉职责。由引起行*诉讼的部门(科室)和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策法规科共同承办行*应诉的具体工作。*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承担诉讼代理工作,引起行*诉讼的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引起行*诉讼的部门(科室)在行*应诉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作出具体行*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二)起草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法律文书。
第六条 *策法规科在行*应诉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行*应诉的有关工作;
(二)对被诉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应诉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退役*人事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应诉通知书和行*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呈报局领导审阅,并由引起行*诉讼的部门(科室)主管局长组织研究应诉方案,在2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引起行*诉讼的部门(科室)自接到局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作出具体行*行为的依据、证据以及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材料提交法制机构。*策法规科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审核完毕,及时退回应诉部门(科室),由应诉部门(科室)报局领导审批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策法规科在审核部门(科室)应诉材料时发现被诉的具体行*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决定。退役*人事务部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条 *策法规科在审核应诉材料时可以就以下情况应提出异议,并报局领导决策:
(一)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退役*人事务部门最终裁决的;
(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行*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未申请复议而直接起诉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其他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退役*人事务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提交人民法院的有关材料,应当制作副本留存。
第十二条 应诉人员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参加应诉活动。应诉人员应充分利用辩论权,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等方面,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维护具体行*行为的合法性。
应诉人员如遇有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或问题,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十三条 退役*人事务部门应认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但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行*应诉工作结束后,由应诉人员将应诉材料、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上诉材料和终审判决书以及申诉书,连同执行情况,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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