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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切断病源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和白城市人民*府《白城市人民*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区行*区域内产生、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均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全区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三、全区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不得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泔水),出售或者赠与用于以饲喂生猪为目的的餐厨垃圾(泔水)收集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该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工商洮北分局配合。

四、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泔水)运送至生猪养殖场(户)用于饲喂生猪。该环节由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负责,交警部门配合。

五、各乡(镇)人民*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情况的排查和清理工作,逐场逐户登记,加强餐厨垃圾(泔水)全链条管理。该环节由畜牧局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六、生猪养殖场(户)如再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一经发现,由畜牧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立即扑杀所有饲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处罚。

七、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畜牧局、城管洮北分局、食药监洮北分局和各乡(镇)人民*府组织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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