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年12月27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3月28日批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对市*设施保护方面究竟有哪些规定?我市城管部门将怎样贯彻实施?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组书记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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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条例》是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那么制定此《条例》的目的是什么,它有什么意义和重要性?
张宇:市*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市*设施保护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年以来,我市投资68.8亿元,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的契机,对老城区实施了综合提升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得以全面建设和加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必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市*设施保护。另外,长期以来,我市市*设施保护仍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个别单位“重建轻管”、设施保护责任不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现象较为突出,部分设施屡遭人为破坏等。因此,通过制定《白城市市*设施保护条例》,可以加强全市市*设施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巩固海绵城市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成果,提升全市城市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
记者: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都有哪些?
张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吉林省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记者:《吉林省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已经于年颁布实施,既然我省已经有了这一法规,为什么我市还要制定《白城市市*设施保护条例》,是否存在立法的重复。
张宇:《吉林省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是制定《白城市市*设施保护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但省条例是对全省范围内管理的共性问题做出规范,然而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的特点。为了更好更细致地管理好城市,尤其是在老城变新城的关键时期,市委、市*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市人大制定一部反映我市城市特点、把握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因此,《白城市市*设施保护条例》白城市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决不是重复。
记者:条例的名称为什叫《白城市市*设施保护条例》而不是“管理条例”?
张宇: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设区的市立法应尽可能在上位法“大而全”的事项中挖掘“小而精”的题材。如果改为“管理条例”,就必须增加规划、建设等方面内容。条例草案以四项市*设施保护为重点,详细规定了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有利于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在当前时期,为了实现“天天是新城”的目标,对改造后的城市设施保护就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所以制定一部市*设施的保护条例尤为重要。
记者:《白城市市*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张宇:条例共7章43条,分别为总则、城市道路设施保护、城市桥涵设施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8条(1-8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部门职责、日常维护、信息管理、财*保障、社会监督、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保护”,共10条(9-18条)。主要规定了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具体范围,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对特殊车辆的限行措施,占用和挖掘道路的相关规定,道路附属设施的巡查维护等内容。
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保护”,共6条(19-24条)。主要规定了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具体范围,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对桥涵设施的检测评估,对特殊车辆的限行措施,设置大型广告及悬挂物的审批等内容。
第四章“城市照明设施保护”,共4条(25-28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具体范围,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改动、占用照明设施等行为的审批,可能触及或影响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审批等内容。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保护”,共4条(29-32条)。主要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具体范围,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产权人清掏、疏浚和修复义务,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的审批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0条(33-42条)。主要针对第二章至第五章列举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上位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了相应的行*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对市*设施行*执法人员和维护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设定了相应的追责条款。
第七章“附则”,共1条(43条)。规定了法规具体施行时间。
记者:《条例》的特色和亮点有哪些?
张宇:一是在广场游园设施保护方面。考虑到广场、游园、步行街不仅是群众休憩、娱乐、健身的重要场所,更是市区老城改造中的亮点工程,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在第二章增设了对此类设施的保护条款。如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攀爬和破坏大屏幕、音响、喷泉、雕塑、围栏、宣传栏、防护网等设施”,禁止“破坏长廊、凉亭、张拉膜、座椅等休闲设施”等。
二是在挖掘计划报送时限方面。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挖掘道路计划报市*设施行*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将“每年年底前”规定为“每年12月31日前”。
三是在井盖护栏标牌维护方面。原条例草案规定,产权人或管理人的维修工作“应当在6小时内完成”。为了切实保障群众的出行安全,《条例》规定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六小时内完成”。
四是在设定行*处罚和强制方面做出调整。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吉林省市*设施管理条例》等行*法规中已经设定了行*处罚,《条例》在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一步做出了细化、调整,以便于执法,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赋予市*设施行*主管部门一定的行*强制措施权。如第四十条规定,“市*设施行*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扣押侵害市*设施的工具、设备、物品”。
记者:《条例》颁布后,市城管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保证条例顺利实施?
张宇:把法规规定转化为执法实践,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一是出台配套措施。我们将尽快按照《条例》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办法和机制,对涉及道路、桥涵、照明、排水设施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二是组织宣传培训。从即日起协调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也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熟练掌握、运用《条例》。
三是全面开展执法工作。依照《条例》规定,对各类损害、破坏市*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保证市*设施运行完好。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市*设施建设和保护,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共同管理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实现天天是新城的目标。
◆信息来源:《白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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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姚思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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