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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昂宇律所代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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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法律人看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数量稀少,属于公认的“小众案件”。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曾代理一个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而歇业,其资产不足清偿各个普通债权。这种特殊情形在“小众”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中也算少见,可谓“小众中的小众”。

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当事人佟某出于对昂宇律师事务所的充分信任,决定二审改换委托,并异地委托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接手此案后,发现该案呈现的法律关系极少见,昂宇律师们潜心钻研该案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找准适用的法律条文,准确把握了此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的难点与重点。年1月,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赢得二审胜诉,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受偿权,取得了不错的代理效果。

此案中,昂宇代理原告方佟某,被告方为洮南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债权人李某。我方当事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请求加入执行分配,并按比例受偿。

基本案情如下,本案被告之一李某是本案被告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年1月21日,李某诉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法院作出了()吉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年3月31日,李某申请执行。年11月22日,洮南市经济局收到了将被告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出售所得价款万元。年8月30日,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长期处于歇业状态。年8月14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吉执恢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年11月28日,佟某诉被告洮南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吉民初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洮南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佟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佟某申请执行,年11月25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吉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年7月27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吉执号《财产分配方案》,将洮南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出售剩余款元分配归李某所有,佟某收到该《财产分配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年11月6日,佟某诉李某、洮南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吉民初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佟某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随后,当事人佟某找到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委托昂宇代理并上诉。

遇到这种相对少见的案情,昂宇律师埋头钻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审诉请被驳回的不利情形之下,没有灰心,迎难而上。二审中,昂宇律师刘文玉着重提出了参与分配制度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详细阐述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而歇业,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从而按比例受偿的特殊情况。

本案中,被执行人洮南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经清理清算。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原审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此外,昂宇律师们发现,洮南市某供热公司出售资产后提存至法院万元,但原分配方案中出售剩余款仅为元,差额巨大,属于对分配财产数额认定错误。对于差额元未说明去向,也未说明为何不在原分配方案中参与分配,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经审理,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二审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撤销原财产分配方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负担。

经过昂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刻苦钻研,成功应对此类相对罕见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二审代理后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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