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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城男子犯高空抛物罪领刑6个月人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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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中全

近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元罚金。

年3月25日,居住在6楼的被告人陆某为图个人方便,将一个长约40公分,宽约15公分,重约2千克的陶瓷制抽水马桶水箱盖从西南侧窗户抛下,砸到楼下停放的一辆面包车,造成车顶棚长约90公分,宽50公分的凹陷及挡风玻璃破损。

3月26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28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林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林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本文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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